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3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嘉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农泽
审 判 员 刘永刚
审 判 员 宋文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衣红蕾
书 记 员 柳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