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与某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1988号
原告:大连高新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黄浦路512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2000890802883。
法定代表人:任晓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舜华南路汉峪金谷A2-1号楼21层2101-2106室、2109-2121室,统一社会我信用代码:9121023172600502X5。
法定代表人:李嘉华。
原告大连高新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与被告***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高新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