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382号
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中路9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夏伯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蕾,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香,女,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12月24日,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天天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萌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