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419号
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夏伯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1400万元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1400万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琳苒
人民陪审员  裴 玲
人民陪审员  单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