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夏伯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855685306,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1450000元及承担以2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以及以1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25元,由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2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4、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2021年5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到盐南××新区新都街道××楼××室实地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公司不再经营。
6、2021年5月2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城南新区××、××路东侧土地,但本院是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6、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将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