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82民初3657号
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62241746,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夏伯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该公司主任建筑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N22MG7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宝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城公司)与被告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神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向阳、周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匠神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1658458.3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900286元(以所欠设计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1日暂算至2020年6月30日,最终按实际支付日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匠神公司委托原告铭城公司设计“智能装饰装修新材料工业4.0生产线车间工程”项目,双方于2018年2月8日订立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总设计费2326003元。该项目铭城公司已完成1-4#、4A#、8#、9#、11#、12#车间及南门卫、北门卫的全部设计工作,按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设计费为1861830.33元。被告匠神公司仅在第一次付费阶段支付203372元,按实际工作量产生的设计费还需向我司支付1658458.33元。另根据合同7.2条款,被告应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铭城公司仅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起诉,请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匠神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2月8日,被告匠神公司将其智能装饰装修新材料工业4.0生产线车间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铭城公司设计,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智能装饰装修新材料工业4.0生产线车间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贰佰叁拾贰万陆仟零叁元整(2326003.00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为465200.60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0%,付费额为1163001.50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图审通过后七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为465200.60元,付费时间为完成配合工艺设备用电电气设计后七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为余款,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十日内结清余款。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铭城公司己按约完成案涉智能装饰装修新材料工业4.0生产线车间设计工程项目中的1-4#、4A#、8#、9#、11#、12#车间及南门卫、北门卫设计工作,按该工作量计算的设计费为1861830.33元,但被告匠神公司截止2018年2月9日仅向其支付203372元。2018年3月20日,原告铭城公司向被告匠神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公司已完成8#、9#、11#、12#全套设计图纸,并完成某、方案文本、道路设计,剩余厂房设计也即将在3月底完成,请贵公司尽快按合同支付我公司款项。”2018年5月后,被告匠神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经原告多次索要余款1658458.33元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原告铭城公司已按约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被告匠神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费时间和金额向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被告匠神公司迟延支付原告设计费1658458.33元,已构成履行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铭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经审核,本院酌定为按年利率15.4%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4倍)。被告匠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658458.33元,并承付此款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0元,由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543元,被告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727元。被告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24727元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6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小平
人民陪审员  张怀干
人民陪审员  徐凯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