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夏伯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855685306,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1)苏0991执1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2450000元及承担以1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以及以1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25元,由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33614元(含执行费28314元、诉讼费8925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