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03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筹,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鲜梅,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信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七星路**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13F14D。
负责人:汤健。
被告:河南省华信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楼**信用代码:91410100MA3XGQ510Y。
法定代表人:任方辉。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信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河南省华信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冉 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