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725号
原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李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