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公司其他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323财保1号
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8353309.70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股权、名下土地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3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申请人请求冻结的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8353309.703元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现申请人亦认可该冻结金额与本次申请系同一笔款项,因该款项尚在冻结期限内,故本院不予重复冻结。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股权、名下土地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相应股权、财产的明确线索,故本院无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审判长 高春梅 审判员 刘剑锋 审判员 黄倩倩
书记员 张丽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