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924民初153号
原告: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驻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住阿克塞县。
原告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通公司)诉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光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我县域内特殊原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费47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5.6307万元(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及1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总金额为800万元;第7.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10日以内,委托方(被告)支付合同价格的25%作为预付款;受委托方(原告)完成施工图并提交整套图纸以及出具发票后10日以内,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5%;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图后10日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格的10%为设计质保金。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并开具了800万元的发票,被告仅支付200万元的预付款,尚有440万元的应付款项至今未予支付。2016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及《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该两份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均为18万元(合计3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技术文件,已通过审查并取得甘肃省电力公司批复意见,此后原告向被告开具36万元的发票,被告以其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为由对该款项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甘肃光热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及1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简称合同一)、《甘肃阿克塞50兆瓦槽式太阳能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按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简称合同二)以及《阿克塞50兆瓦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兆瓦兆瓦槽瓦》(简称合同三),合同二与合同三的合同价款均为18万元,合计36万元,答辩人认可该笔费用;二、但对于合同一主张的欠款,答辩人不予认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约定:“合同生效后10日内,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作为预付款;受托方完成施工图纸并提交整套图纸以及出具发票后10日内,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5%,;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图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合同价格的10%为设计质保金。”被答辩人在诉请中提出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设计咨询服务工作,但根据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文件核对,其仅仅完成了服务工作的40%,完全没有达到被答辩人主张的完成全部工作,而合同约定受托方完成施工图纸并提交整套图纸以及出具发票后10日内,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5%,并且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提交的工作成果中还存在一定问题,还需要被答辩人对于交付的工作成果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答辩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5%的合同款,即200万元,答辩人认为只有在被答辩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完成相应的工作后才能主张对应的款项,综上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中的36万元设计费及相应的违约金予以认可。三、因被答辩人起诉所缴纳的诉讼费标准是按476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答辩人认为不应由答辩人全部承担。
原告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勘察设计合同三份
证据1-1:《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证据来源: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拟证明:1、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及1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该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勘察设计范围包括:(1)110kV开关站(4回出线)及相应附属设施勘察设计,其中开关站地勘按终期330kV变电站规模一次完成;(2)110kV开关站-月牙泉330kV变线路及月牙泉变110kV间隔勘察设计;(3)相应配套OPGW光缆、通讯设备设计。3、《合同》协议书第二五条约定,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800万元;4、《合同》通用条款11.2.1条约定,委托方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5、《合同》专用条款7.2条约定,(1)合同生效后10日内,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作为预付款;(2)受托方完成施工图并提交整套图纸以及出具发票后10日内,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5%;(3)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图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4)合同价格的10%为质保金;6、《合同》专用条款15.2条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向委托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1-2:《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
证据1-3:《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
证据来源: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8日签订。拟证明:1、该两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第五条约定:(1)合同额为人民币18万元;(2)合同生效后,乙方(原告)书面通知甲方(被告)领取报告,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50%设计费(9万元);乙方交付系统二次报告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领取报告,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30%设计费(5.4万元);通过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20%设计费(3.6万元);3、合同6.1.5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逾期未付款的,在收到乙方再次书面催告函后5日后,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4、合同8.4条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向合同签订地(酒泉市)法院提请诉讼,证明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第二组证据:设计文件交付被告的证据材料
证据2-1:《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全部勘察设计资料已交付被告的证据说明
证据来源:原告公司存档资料。拟证明:原告已经将全部勘察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完成,被告理应按照合同7.2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补充证据2-1-1:《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完成的勘察设计资料电子版文件(光盘一份)
证据来源:原告公司存档资料。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内容,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其中的设计文件包括:
◆(№:001)第一卷《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及材料清册》(62DT-S212C-D0100)20套;
◆(№:002)第二卷《工程地质勘查报告》(62DT-S212C-G0100)20套;
◆(№:003)第三卷《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62DT-S212C-E0100)20套;
◆(№:004)第一卷《对端330KV月牙泉变110KV出线间隔扩建》(62DT-B212C-D0100)21套;
◆(№:005)第一卷《系统通信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及材料表》(62DT-T212C-U0100)2套;
◆(№:006)第一卷《施工图总说明书、图纸及设备材料清册》(62DT-S212S-D0100)全一卷共二册2套,
◆(№:007)第二卷《杆塔位明细表及平断面定位图》(62DT-S212S-D0200)全一卷共二册,
◆(№:008)第三卷《机电安装图》(62DT-S212S-D0300)全一卷2套;
◆(№:009)第一卷《工程岩土勘察报告》(62DT-S212S-G0100)全一卷2套;
◆(№:010)第一卷第一册《对端330kV月牙泉变110kV出线间隔扩建》(62DT-B212S-D0100)全一卷2套;
◆(№:011)第一卷第二册《对端330kV变110kV出线间隔二次回路接线图》(62DT-B212S-D0200)全一卷共一册2套;
◆(№:012)第一卷第三册《对端330kV月牙泉变110kV土建部分图纸》(62DT-B212S-T0100)全一卷共一册2套;
◆(№:013)第一卷《系统通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图纸及材料表》(62DT-T212S-U0100)全一卷共一册2套。
◆(№:014)土建总平面及围墙道路施工图(62DT-B211S-T0102);
◆(№:015)主控通讯室建筑图(62DT-B211S-T0201);
◆(№:016)主控通讯室结构图(62DT-B211S-T0202);
◆(№:017)继电器室建筑图(62DT-B211S-T0203);
◆(№:018)继电器室结构图(62DT-B211S-T0204);
◆(№:019)110KV构架及基础施工图(62DT-B211S-T0301);
◆(№:020)全站防雷及接地(62DT-B211S-D0104);
◆(№:021)全站动力及照明(62DT-B211S-D0105);
◆(№:022)电缆敷设及防火封堵(62DT-B211S-D0106);
◆(№:023)第二卷第一册《平断面定位图及杆塔明细表》(62DT-S315S-D0201)20套;
◆(№:024)第二卷第二册《平断面定位图及杆塔明细表》(62DT-S315S-D0202)20套;
◆(№:025)《基础施工图》(62DT-S315S-T0100)20套,
◆(№:026)《基础施工图》(62DT-S212S-T0101,62DT-S212S
-T0102,62DT-S212S-T0103)各2套;
◆(№:027)《铁塔施工图一》(62DT-S212S-T0201至62DT-
S212S-T0214)各2套;
◆(№:028)《铁塔施工图二》(62DT-S212S-T0301至62DT
-S212S-T0327)各2套;
◆(№:029)《铁塔施工图接入》(62DT-S212S-T0401至62DT-S212S-T0408)各2套;
◆(№:030)《送出线路工程概算书》2册,
◆(№:031)《对端110KV间隔扩建概算书》2册,
◆(№:032)《光通信工程概算书》2册;
◆(№:033)第三卷《铁塔施工图》共三十册(各20套),
◆(№:034)第四卷《铁塔施工图》共八册(各20套)
◆(№:035)土建总部分(62DT-B211S-T0101);
◆(№:036)站区地下管沟及埋管施工图(62DT-B211S-T0103);
◆(№:037)低压配电室建筑图(62DT-B211S-T0205);
◆(№:038)低压配电室结构图(62DT-B211S-T0206);
◆(№:039)独立避雷针施工图(62DT-B211S-T0302);
◆(№:040)给排水部分施工图(62DT-B211S-T0501);
◆(№:041)集水池施工图(62DT-B211S-T0502);
◆(№:042)110KV配电装置部分(62DT-B211S-D0102)。
补充证据2-1-2:邮政特快专递凭单9份。拟证明: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以下设计文件:
1、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交付线路专业设计文件
◆(№:001)第一卷《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及材料清册》(62DT-S212C-D0100)20套;
◆(№:002)第二卷《工程地质勘查报告》(62DT-S212C-G0100)20套;
◆(№:003)第三卷《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62DT-S212C-E0100)20套;
○以上三项资料邮寄单号EMS1002566969726,收件人:孙学红。
2、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交付变电专业设计文件
◆(№:004)第一卷《对端330KV月牙泉变110KV出线间隔扩建》(62DT-B212C-D0100)21套;
○该项资料邮寄单号EMS1043743921524.接收人:傅朝彦。
3、2017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交付通讯专业设计文件
◆(№:005)第一卷《系统通信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及材料表》(62DT-T212C-U0100)2套;
○该项资料为邮寄单号:EMS1097130961116,接收人:傅朝彦。邮寄单号:EMS1097130962516,接收人:陈晓燕。
4、2017年8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交付线路电气专业设计文件
◆(№:006)第一卷《施工图总说明书、图纸及设备材料清册》(62DT-S212S-D0100)全一卷共二册2套,
◆(№:007)第二卷《杆塔位明细表及平断面定位图》(62DT-S212S-D0200)全一卷共二册,
◆(№:008)第三卷《机电安装图》(62DT-S212S-D0300)全一卷2套;
○以上资料邮寄单号:EMS1064581774524,接收人:孙学红。
5、2017年8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交付工程地质部分设计文件
◆(№:009)第一卷《工程岩土勘察报告》(62DT-S212S-G0100)全一卷2套;
○该项资料邮寄单号:EMS1063413808924,接收人:傅朝彦。
6、2017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交付变电部分设计文件
◆(№:010)第一卷第一册《对端330kV月牙泉变110kV出线间隔扩建》(62DT-B212S-D0100)全一卷2套;
◆(№:011)第一卷第二册《对端330kV变110kV出线间隔二次回路接线图》(62DT-B212S-D0200)全一卷共一册2套;
◆(№:012)第一卷第三册《对端330kV月牙泉变110kV土建部分图纸》(62DT-B212S-T0100)全一卷共一册2套;
○以上资料邮寄单号:EMS1063413658724,接收人:傅朝彦。
7、2017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交付通信部分设计文件
◆(№:013)第一卷《系统通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图纸及材料表》(62DT-T212S-U0100)全一卷共一册2套;
○该项资料邮寄单号:EMS1097130955416,接收人:傅朝彦。
8、2017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
◆(№:026)《基础施工图》(62DT-S212S-T0100<101-103>)各2套;
◆(№:027)《铁塔施工图一》(62DT-S212S-T0200<201-214>)各2套;
◆(№:028)《铁塔施工图二》(62DT-S212S-T0300<301-327>)各2套;
◆(№:029《铁塔施工图接入》(62DT-S212S-T0400<401-408>)各2套;
○以上资料邮寄单号:EMS1063413806124,接收人:傅朝彦。
补充证据2-1-3: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阿克塞50兆瓦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系统一次、二次设计评审意见文件过期需补办的函》。拟证明:(1)光热公司确认,截止到2016年4月,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设计;(2)截止到2016年6月,原告已经向光热公司交付线路工程平断面定位及明细表等施工开工图资料(即前期开工需要的施工图纸);(3)该文件可证实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文件资料,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
证据2-1-4:《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阿克塞50兆瓦光热发电项目升压站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
证据来源:被告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做出并致送原告。拟证明:(1)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并交付被告;(2)初步设计文件经被告组织评审完成,原告的该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证据2-2:《系统一次设计校核》(62DT-X252K-A0100A-01)、《系统二次设计》(62DT-X252K-A0100A-02)文件
证据来源:原告公司存档资料。拟证明:根据《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5.2条的约定,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系统一次设计文件、二次设计文件并已通过评审,被告应当按照该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8万元;
证据2-3:《系统一次设计校核》(62DT-X312K-A0100A-01)、《系统二次校核设计》(62DT-X312K-A0100A-02)文件
证据来源:原告公司存档资料。拟证明:根据《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5.2条的约定,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系统一次设计文件、二次设计文件并已通过评审,被告应当按照该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8万元;
第三组证据:发票已交付被告的证据材料
证据3-1:《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800万勘察设计费发票原告已经全额开具提供给被告,证实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证据3-1-1:2016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N0:00126751、00126752、00126753三张勘察设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金额为80万元,合计240万元;
证据3-1-2: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N0:00126769、00126771、00126772、00126773四张勘察设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金额为90万元,合计360万元;
证据3-1-3:2016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N0:00165298、00165299、001653000三张勘察设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70万元、70万元、60万元,合计200万元;
证据3-2:《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18万元设计费发票,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开具N0:00126756发票给被告,证实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证据3-3:《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18万元设计费发票,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开具N0:00126755发票给被告,证实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第四组证据:被告付款凭证两份
证据来源:原告公司财务部。拟证明:(1)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100万元,逾期付款162日,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9307万元;(2)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100万元,逾期付款179日,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1333万元。
第五组证据:设计费付款申请15份
证据5-1:《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及1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勘察设计费付款申请》5份;
证据5-2:《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设计费付款申请》5份;
证据5-3:《甘肃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设计费付款申请》5份;
证据来源:原告发送给被告。拟证明:(1)原告分别于2017年9月6日,11月1日,12月6日,2018年1月4日,11月16日,就被告应当支付三份合同的应付款项440万元,18万元,18万元,共五次致送付款申请,被告已经收悉;(2)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催促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款,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六组证据:双方来往函件
证据6-1:《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催要<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及1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等合同欠款的函》。
证据6-2:《关于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合同欠款的复函》
证据来源:双方往来文件。拟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关于催要<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及1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等合同欠款的函》之后,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做出回复,该回复函证实:(1)关于《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告已经履行完成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此后以设计变更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故拖延支付勘察设计费明显构成违约;(2)对于《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及《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被告确认原告已经履行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却以其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为由拖延付款;(3)被告对于原告已经交付全部设计文件资料,提供全额发票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如下:
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合同二、三勘察费共计36万,没有争议。根据合同要求,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给被告所需的施工图纸,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4日在原告公司协商,更改合同由月牙泉变更为大图变电站,至今未取得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00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方只交付了40%的设计图纸,原告主张已经完成了55%的设计成果,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按工程进度交付图纸。
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被告认为,图纸交付提到的孙学红和傅朝彦不是甘肃光热公司的员工,原告提出的交付42份图纸,根据我方的记录只有41份的交付记录,根据原告的交付说明怎么证明已经完成了全部的勘察设计工作?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签收人不是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内容还需进一步核实。原告提出的人员傅朝彦是天津公司的员工,不属于甘肃光热公司;在甘肃光热公司指定接收人是陈晓燕,在此说明的是原告主张的42份设计成果,不足以说明原告已经完全完成了所有的合同条款。针对原告提出的006号文件发表质证意见,原告通过这份文件证明其设计工程已经完工,对此被告方有异议:对于2016年006号文件没有问题,但对其证明目的第二页第二段该文件是报送甘肃电网公司的,一次、二次的接入批复在2014年已经拿到,有效期仅有2年,在国家电网公司补办延期手续,该后续是为了补办手续所需,2016年6月2日、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根据设计院的常规做法,勘察期间就有2、3个月,短短的时间无法完成勘察设计,这都是需要周期的。
对原告所举第三、第四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
对原告所举第五组证据,被告认为,15份申请是原告发到哪个公司,如果发到甘肃光热公司的话,在我这都有记录,我这里只有一份催款记录,其余的我不知道,对于原告所说,发到了天津总公司,需要和总公司的对接人进行确认才知道。
对原告所举第六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的催款函和回函主要针对合同一的执行情况,并没有如原告方所说已完成,设计变更一直在协商,但没有结果。
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如下证据:甘肃光热公司图纸登记台账表两份,为台账记录及图纸缺失部分登记,拟证明原告方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出具,对图纸目录名称编号问题,原告方认为对图纸交付事实与价值、实用性没有影响,不能以此否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图纸交付。
对原告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所举证据,法庭认证如下:
对原告所举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因被告对其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2-1,因其属于原告公司存档资料,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所举补充证据2-1-1,经庭审过程中播放该光盘核实,与原告所提供的书面设计材料相吻合,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补充证据2-1-2,因被告对该份证据中接收单位为天津滨海光热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及接收人为傅朝彦有异议,本庭经向接收人傅朝彦电话核实,被告甘肃光热公司与天津滨海光热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投资关系,且傅朝彦认可原告向其发送设计文件并已签收,在庭审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收到41份设计图图纸,与该份证据相互印证,故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补充证据2-1-3、2-1-4,因该份证据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本庭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关联,故对该组证据应予采信;对原告所举证据2-2、2-3,因被告已认可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36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对原告所举第五组证据,因被告对其证据有异议,且该份证据真实性无法查明,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所举第六组证据,被告公司对支付原告公司合同二、合同三进度款36万元予以认可,该份证据真实反映出原告在催告函中已载明完成了全部设计,请求被告付款,被告回函只说明项目变更,并未对工程是否完成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甘肃光热公司所举证据,法庭认证如下:该证据系被告提供的单方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及庭审查明事实,法庭确认以下事实:
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DTSJ-2016-15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甲方)为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为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及1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总金额为800万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7.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10日以内,委托方(被告)支付合同价格的25%作为预付款;受托方(原告)完成施工图并提交整套图纸以及出具发票后10日以内,委托方(被告)支付合同价格的55%;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图后10日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格的10%为设计质保金。该合同签订后,委托方(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受托方(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100万元,该合同生效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应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前,被告已逾期付款162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9307万元(1000000元×162天×4.35%÷365天=19307元);委托方(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受托方(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100万元,逾期付款179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1333万元(1000000元×179天×4.35%÷365天=21333元),以上违约金合计金额为4.0640万元。
2016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及《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该两份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均为18万元(合计36万元),委托方(被告)以其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为由对该笔款项未予支付。合同5.2条约定;甲方(被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50%设计费(9万元),乙方(原告)交付系统二次报告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领取报告,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30%设计费(5.4万元);通过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20%设计费(3.6万元)。合同6.1.5条约定:甲方(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逾期未付,在收到乙方再次书面催告函后5日内,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委托方(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向受托方(原告)出具了《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阿克塞50兆瓦光热发电项目升压站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根据合同一,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原告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时间为2019年9月6日,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逾期付款600天,应承担该款项逾期违约金10.8万元(180000元×600天×1‰=108000元);根据合同二,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应承担该款项逾期违约金为9.3726万元(90000元×544天×1‰+54000元×509天×1‰+36000元×480天×1‰=93726元)。
2016年7月15日,受托方(原告)向委托方(被告)开具N0:00126751、00126752、00126753三张勘察设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金额为80万元,合计240万元;2016年11月4日,受托方(原告)向委托方(被告)开具N0:00126769、00126771、00126772、00126773四张勘察设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金额为90万元,合计360万元;2016年12月8日,受托方(原告)向委托方(被告)开具N0:00165298、00165299、001653000三张勘察设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70万元、70万元、60万元,合计200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共计金额为800万元,即受托方(原告)已向委托方(被告)开具了设计费总金额为800万元的发票。受托方(原告)向委托方(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开具N0:00126755及N0:00126756发票,共计金额为36万元。委托方(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出具了《关于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阿克塞50兆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系统一次、二次设计评审意见文件过期需补办的函》。2017年7月3日,被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原告发送通知:“以后若有纸质版文件,分别发送至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的天津档案室和甘肃档案室,天津档案室接收人为傅朝彦,甘肃档案室接收人为陈晓燕。”受托方(原告)邮寄邮政特快专递9次,EMS收件人依次为:天津滨海光热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孙学红、傅朝彦、阿克塞县民族村建设巷30号陈晓燕。受托方(原告)向委托方(被告)共交付42份图纸。受托方(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委托方(被告)发出《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及1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等合同欠款的函,即受托方(原告)向委托方(被告)拖欠款项履行催促义务;委托方(被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受托方(原告)发出关于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合同欠款的复函,认可其应支付原告公司进度款36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1、关于《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设计费,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总金额为800万元,合同价格项第7款7.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10日内,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5%即200万元作为预付款,受托方完成施工图并提交整套图纸以及出具发票后10日内,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5%即440万元”。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2-1-1与原告所提供的书面设计材料相吻合,已充分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整套图纸即42份,并开具发票。且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关于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合同欠款的复函》,原告在催告函中已载明完成了设计,请求被告付款事项。被告在回函中只说明项目变更,并未对工程完成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勘察设计费44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及《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勘察设计费,因被告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中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100万元,该合同生效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应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前,被告已逾期付款162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9307万元(1000000元×162天×4.35%÷365天=19307元);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100万元,逾期付款179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1333万元(1000000元×179天×4.35%÷365天=21333元),以上违约金合计金额为4.0640万元。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条款7.2(2)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完成施工图并提交整套图纸及出具发票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55%”(即440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提交整套图纸的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被告逾期付款时间(截止2019年4月30日)为372日;该合同条款11.2(1)约定:“委托方(被告)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原告)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合同勘察设计费金额为440万元,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3008万元(4400000元×372天×4.75%÷365天=213008元)。2016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甘肃阿克塞50MWe槽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330kV送出线路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及《阿克塞50MW槽式高温熔盐光热发电项目保安施工电源线路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该两份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均为18万元(合计36万元),被告以其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为由对该笔款项未予支付。合同第5.2条约定:“甲方(被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50%设计费(9万元),乙方(原告)交付系统二次报告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领取报告,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30%设计费(5.4万元);通过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20%设计费(3.6万元)。合同6.1.5条约定:“甲方(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逾期未付,在收到乙方再次书面催告函后5日内,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一,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原告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间为2017年9月6日,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逾期付款600天,应承担合同一款项逾期违约金10.8万元(180000元×600天×1‰=108000元);根据合同二,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系统一次性设计文件的时间为2017年9月8日,应付款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应付款金额为9万元,原告催促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截止2019年4月30日逾期付款54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系统二次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应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应付款金额为5.4万元,原告催促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截止2019年4月30日逾期付款509日;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1月3日,应付款金额为3.6万元,原告催促付款时间为2018年1月4日,截止2019年4月30日逾期付款480日,故被告应承担合同二款项逾期违约金为9.3726万元(90000元×544天×1‰+54000元×509天×1‰+36000元×480天×1‰=9372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勘察设计费逾期违约金共计45.5374万元(19307元+21333元+213008元+93726元+108000元=455374元),以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该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47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电通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45.5374万元,以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48314元,由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哈再拉
审 判 员  火 蕊
人民陪审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