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国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晋国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9民终1593号
上诉人山西晋国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0)晋09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晋国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配电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合同目的是被上诉人对其承建的中车·国际广场一期项目中10KV配电工程,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故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出具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涉案工程是否使用了上诉人的设计图纸并竣工验收,通电使用,即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是否实现,进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0)晋09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上诉人山西晋国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 樊永生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李小荣
书记员 刘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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