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海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与青岛鸿海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5096号

原告: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0645H。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琦,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磊,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海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02766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与被告青岛鸿海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