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82号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K23505576M。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涛,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海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027666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钦,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鸿海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丕杰
审 判 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