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2092号
原告: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姜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14日,案外人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的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收购前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出纳,与***系夫妻关系)在向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交接财务账目时,因公司账目结余存款被***借用,***给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一张,确认***欠款551467.92元。***在交接财务账目时,混记收贷往来为***虚假冲抵100000元往来款,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接收股权后通过详细核对账目科目、核对传票掌握此款100000元亦被***借用。***躲避不予解释也不还款,故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住所地为长春市南关区鸿城街道净水路委800组,于2016年8月搬至吉林省长春市超强街与宜居路交汇天茂湖凡尔赛庄园T39-104居住至今,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的起诉应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交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及***居住的天茂湖凡尔赛庄园物业服务中心的证明,均证明了***在该地区居住了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