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民终7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意国际B座15层15-175号。
法定的代表人高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鹤,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庆,单位法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18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0月7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能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向东能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钱款计人民币为1.008.051.87元和审计费80.000.00元整;2.判令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全部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东能公司原诉请有合法依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2015年期间,案外人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了收购东能公司100%股权的协议。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东能公司100%股权,法人性质不变。股权收购价格为750万元人民币,约定在交付东能公司时将公司的财务、账目一并交给东能公司新股东所有。2015年12月31日在***与***向新股东交接账目时,东能公司账面资金551.467.92元被***、***占用。***为新股东出具了欠款551.467.92元凭证一枚,但未将款项归还东能公司。事后经东能公司财务查阅原***、***记账凭证发现,***利用虚假记账方式,侵占东能公司存款100.000.00元整。由于东能公司账目存款不翼而飞,财务账目出现了违法事项,遂东能公司委托吉林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东能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了审计,吉宇会所审字(2020)第0057号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为***、***非法占有东能公司资产即存款为1.008.051.87元。东能公司认为:1、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有偿收购东能公司的股权,即承继了法人的所有权利。其中包括法人单位东能公司的账户存款。***、***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在严重违反《公司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擅自占有公司资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具有返还的法定义务;2、***、***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不当的利益,所取得的金钱恰恰是应当由法人东能公司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按照民法总则要求营利法人对其动产和不动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故***、***是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手段而获取了公司财产,依法应予返还。二、***、***在一审中的抗辩无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1、***、***辩称诉讼时效:有证据证实东能公司一直向***、***催要,***、***为了偿还此款,曾向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过书证,原审中东能公司已提交,能够证明***、***承认欠款的事实,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2、***、***所述已经过财务审计的事实不存在,纯属虚假抗辩;3、***、***辩称的转让公司股权不带公司财产的辩解于法无据,无证据支持;4、***、***答辩表示东能公司与其签订项目协议,该项目原由***经营,协议约定将未施工完项目委托***处理并不代表东能公司作为法人所有的资金及账户由归被东能公司个人所有及进行挪用和占有,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事实和两个法律关系。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程序违法:东能公司自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30个月,期间无鉴定,无任何中止审理的事由,亦无中止审理程序。南关区人民法院在严重违反《民诉法》规定的情况下,无任何理由故意延长审限,其行为严重违法;2、东能公司诉请***、***在交割股权和交接东能公司时违法侵占了法人的资产;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法证明在公司股权交割日之后***、***对东能公司账户的资金进行操作或是提取公司账户资金”;东能公司认为,南关区人民法院对东能公司诉请的事实进行了颠倒,故意造成认定事实错误;3、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审计报告系在股权交割日之后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且该报告亦仅称该款项为“应收款项”,东能公司主张的***、***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法律实施不存在”;东能公司认为,东能公司并未伪造和更改原始账目,且东能公司在庭审中未对会计师事务所所作出的数额提出异议,简言之,东能公司账面的应有存款已被***、***通过违法手段占用,通过***、***为出具的借据和东能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已证实了***、***侵占了东能公司财产,东能公司举证充分,人民法院故意颠倒黑白,故意袒护***、***的客观事实存在,无视东能公司提供的证据。
***、***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能公司提出的1008051.87元的来源违法,且东能公司并未提供相应流水。交割日之前产生的银行账户金额均属于***,欠款凭证的出具均是平账措施。
东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向东能电力返还占用公司的款项1008051.87元、审计费8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2日,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与***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书》,约定东润公司以750万元为股权收购款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协议第三条支付方式: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股权收购款100万元,双方向工商税务递交工商税务变更,在股权转让交割日完成全部证照、印章变更和交付后10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收购款400万元;余款在甲方完成2016年目标公司资质合规性延续后协商支付。合同第四条甲方之权利义务第2点:“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提供所有股权转让和目标公司的相关资产、财务、债务、证照、合同等材料,具体明细详见附件一”、第4条:“甲方向乙方移交目标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税务证原件、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电力行业)乙级资质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等一切证书,乙方支付第二笔股权收购款。如甲方在现存合同项目中需要使用这些证、章,需向乙方申请,须经乙方审核后使用”、第7条:“甲方承诺自行处理股权转让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在股权转让交割日后,甲方仍未了结上述债权、债务,甲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具体协商处理方式”、第八条交接第2条:“甲方应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资产、文件资料等,制成交接清单(附件1),在股权收购协议签署日后,在第二次付款前交付乙方,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政府审批机构批准目标公司成立、经营的所有文件、证书(包括资产权证、资质证明)、科技档案。(2)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任何有关目标公司成立、经营的所有文件、证书、执照。(3)税务机关出具的任何有关目标公司成立、经营的所有文件、证书。(4)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5)所有关于目标公司的财务账册、重大合同与文件及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201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书》补充协议:1.原合同第3条第1款所述双方向工商税务递交工商税务变更,在股权转让交割日完成全部证照、印章变更和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收购款人民币400万元;按一下内容执行:双方向工商税务递交工商税务变更,在股权转让交割日完成全部证照、印章变更和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收购款人民币300万元;剩余100万在甲方帮助乙方(东润公司)获得风力发电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后支付。同时补充约定了原合同所述的余款在甲方完成2016年目标公司资质合规性延续后协商支付的执行内容以及原合同相关资质申请维护的补充说明等内容。2015年12月1日,东能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接受协议书,双方约定:东润公司已完成甲方股权并购事务,甲方已成为东润环能旗下全资子公司,东润环能于2015年12月1日已支付乙方股权收购款500万元,该日作为东润环能与乙方的实际股权交割日。2015年12月29日,***与东能公司原法人邓云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3项:“关于计入***名下其他应收款问题,由东能电力财务向***出具还款书面凭证(具体金额双方共同确认),***向东能电力财务出具同等金额的解除书面凭证,该部分出账税费由***承担,至于该类其他应收款需要交纳的税费由***承担,发票如由东能电力提供,税费由***承担,并在后期与***结算时进行扣除”。下有***和邓云的签字。2015年12月30日,东能公司为***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伍拾陆万壹仟肆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2015年12月31日,***为东能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东能公司伍拾伍万壹仟肆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551467.92),下有***签字。2020年6月3日,东能公司委托吉林宇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吉宇会所专审字[2020]第0057号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原账面截止2015年12月31日,应收***、***款项余额合计894567.91元。若暂不认定第1项未附相关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应收款项需调减108208.54元,若暂不认定第3项缺少记账凭证及相关账页的无法查明如何调整的记账凭证,应收款项需调增221692.50元。则截止2015年12月31日,应收***、***款项调整后余额应为1008051.87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东能公司主张***、***返还占用公司款项及审计费共计1088051.87元,并提供了股权收购合同、借据、审计报告等证据欲证明***、***在交接财务账时违规占用公司的实际资金,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但东能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在公司股权交割日之后***、***对东能公司账户的资金进行操作亦或是提取公司账户资金,其提供的审计报告系在股权交割日后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且该报告亦仅称该款项为“应收款项”,东能公司主张的***、***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存在,如其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双方存在账面不清、未进行审计等问题,其可另行解决,故对东能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东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90元,由东能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东能公司于2020年对案外人北京东润公司购买***(占东能公司股份100%)股权交割日之前的东能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依据审计报告结果向***、***主张1008051.87元不当得利之诉,***、***对此不予认可,抗辩首先在购买股权时北京东润公司已经对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2020年重新审计违法;其次账面上显示的遗留账目问题均为股权交割之前公司为了经营需要的合法支出,因北京东润公司为上市公司,认为只有现金支出没有票据凭证不符合财务制度,据此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商讨如何进行平账操作。东能公司认可2015年收购股权时曾进行过审计但由于未缴纳审计费用导致审计部门未出具审计报告。故收购股权时未进行审计的后果应由收购方即北京东润公司承担。关于平账操作,2015年12月29日,***与东能公司原法人邓云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关于计入***名下其他应收款问题,由东能电力财务向***出具还款书面凭证(具体金额双方共同确认),***向东能电力财务出具同等金额的解除书面凭证。2015年12月30日,东能公司为***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伍拾陆万壹仟肆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2015年12月31日,***为东能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东能公司伍拾伍万壹仟肆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551467.92)。在一审时东能公司提供2019年2月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能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载明:***、***在东能公司有532267.58元的历史遗留账目,乙方同意在5年内完成平账。因东能公司二审期间认可***为东能公司出具的借据并非借贷关系,对于和解协议亦称***、***曾提出用票据冲账东能公司及东润公司不同意导致和解协议未实际履行,均可以证实东能公司对于***、***历史遗留账目一直在进行平账操作。不当得利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东能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取得不当利益,故东能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2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李 书
审判员 卢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