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润环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0995号
原告: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仙台大街1468号彩晶大厦4楼409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北京东润环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1幢九层905。
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杨,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露,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润环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邢玉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