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吉01**执489号
***,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仲裁字(2018)第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币3616元,执行费50元已存入我院执行费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仲裁字(2018)第85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仲裁字(2018)第8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