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3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