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9336号
原告: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原告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全国建筑人才市场为原告招聘国家工程师资格管理人才,聘任注册二级建造师5人,聘期1年,聘任费用合计11万元。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聘任费用,但是因被告帮原告聘任的人员存在多重社保,被有关部门查出后,至今仍然不给予解聘,同时收取的费用也不退还。原告要求被告将注册之日至今的挂靠费用扣除后,剩余未到期的费用予以返还,但是被告迟迟不予协商。另外,前期双方对注销不合规注册二建人员及时达到建委的整改要求已达成共识,但是至今被告仍迟迟不给注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的委托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聘用费用11万元;要求被告按照济南市建委的整改要求马上注销不合规的二建人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绿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现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在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的情况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立案时提交了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载明被告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为济南市。被告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街道办事处东红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记载:“东红庙55号院落在旧村改造时已拆除,该院落地上物已不存在。”被告另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其与山东同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济南市槐荫区和谐广场某某某为办公用房。后经本院核实,被告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迁至济南市。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绿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