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民初1329号
原告: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