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凌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凌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泰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03执572号
申请人:江苏凌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葛化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泰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腾大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苏凌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泰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申请人口述,被执行人公司的法人滕大芹并非真实法人,而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农村妇女,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何宝国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