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星小区一组团4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男,1980年1月3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交纳4850元,由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