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星小区一组团4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男,1980年1月3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交纳4850元,由原告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