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龙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龙岩市钰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065号

原告:**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九一南路**(电力调度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2732XT。

法定代表人:刘先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王燕文,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钰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新村**(曹溪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9551875M。

法定代表人:邱建强,执行董事。

原告**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钰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