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龙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2424号
原告:**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2732XT。
法定代表人:赖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杨青,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设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小  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