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2030号
申请人:**,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平安街海洋小区2号综合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裴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71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7110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