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某某特分公司、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4民初3575号
原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MA1C6B1L0M),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特蒙古族自治县***特镇新城街。
负责人:彭会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华,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88109137N),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玉虹
审判员  赵领弟
审判员  鞠红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