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精业阀门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精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WU4X53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3345254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楼5栋503室0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L34JL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精业阀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30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精业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精业阀门有限公司2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及执行费2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不动产、车辆本院暂无处置权无法处置。截止2023年5月1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86194.0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上述三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聚祥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7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