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至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77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至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白马桥白马大道(***)(****1栋10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006(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新宝塔社区玉潭东路南苑安置二期4栋16-17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至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182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2022年1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022年12月15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及其他收益类金融理财产品情况,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3年2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6741.2元,执行费5401元,尚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