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永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顺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永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区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顺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里路499号2幢6楼6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0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成都永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顺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66149.56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银行存款不足。同时,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情况后,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债权、股权等资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结请于2023年8月11日(从立案日期开始计算届满前七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车辆等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债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结、查封、扣押请根据期限从裁定落款日期起计算时间,在届满七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查封、扣押,如案件进行了保全,请以保全案件立案或裁定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文 审 判 员 何 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