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465号
原告:启东市骑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剑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0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启东市骑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市骑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