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4执19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1238216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良庚村民委员会仁和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509144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关于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卓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2017)粤0784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7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对(2017)粤0784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不能给付的部分在其减资49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受理费2625元。由于鹤山市卓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根据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综合补偿计量箱、预付费装置等财产,第一、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债金额为2768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