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鹤山市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兰桂,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

被执行人:刘海林,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海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以下计算:以69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6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2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刘海林对被执行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1)粤0784执99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委托陆川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海林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鹤山市址山镇教育路21号之三至二十六及鹤山市嘉和苑10-13、15号有合共29套房产,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诉讼保全期间作轮候查封,本院(2019)粤0784执975号案已将上述29套房产以物抵债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282套房产,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中48套房产已抵押给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2020)粤0784执恢253号案正处置被执行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需待处置完毕后作分配。本院另于2021年5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林的粤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但未能扣押到案,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仲灼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