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1852号之二
原告: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123821669。
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霞,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9栋1单元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500210。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1.7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670元,合共诉讼费8671.79元,由原告鹤山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3.57元和保全费367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001.78元)。
审 判 长 古辉林
人民陪审员 黄志亮
人民陪审员 黄伟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冯泽荣
书 记 员 冯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