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2427号之二
原告: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23821669。
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霞,广东汉铎(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山工业城和顺路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3AN612J。
法定代表人:杨浩。
原告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9.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79.83元,合计诉讼费6569.58元,由原告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案诉讼费6569.58元)。
审 判 员 李文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 媛
书 记 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