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8718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中38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435304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傍,系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5号1座自编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6257522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东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435918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立案后,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均有和解意向为由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9.14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益成建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4.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