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23执前调1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1号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8210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梯门镇西沟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A8AY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9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815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