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821006。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梯门镇西沟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A8AY14。

法定代表人:李兆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鲁09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8150.4元,案件受理费80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玉根的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东平县××门镇××村进行调查,该企业已不在西沟流村办公,未发现财产线索;2020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庆超

审判员  梁彦宏

审判员  何振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 寒

书记员 李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