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88号
原告: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太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大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三庆世纪财富中心B2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总经理。
原告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财产保全费1760元,由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