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956号之一
原告: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黉塘岭工业园东皋村以东093乡道以北20米。
法定代表人:李大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1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相坤,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赤昂,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拓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合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瑞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购买设备一套,总金额为6200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设备,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248000元至今未付,特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拓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就同一被告、同一标的、同一诉求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鲁0114民初1088号,该案于2022年4月15日审结。至本案立案时,(2022)鲁0114民初1088号案件尚未审结,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璐
书 记 员 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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