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1号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821006。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梯门镇西沟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A8AY14。
法定代表人李兆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平阳光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9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09月05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到东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不动产查询证明、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庆超
审 判 员 梁彦宏
审 判 员 何振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寒
书 记 员 赵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