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414号
申请人:**,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三庆世纪财富中心B2座404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