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414号 申请人:**,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三庆世纪财富中心B2座404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