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103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欲非,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副主任科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戴春胜。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316144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144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用燃煤锅炉逾期未按哈住房发[2015]1号文件通知要求采取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其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哈环罚听告字[2016]第3160328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2016]第316062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哈)环罚[2016]第316144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未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144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144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炳跃

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

人民陪审员  吴永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