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5民初233号
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平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