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803民初586号
原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信重工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建行楚州支行)、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祥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重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瑛、被告建行楚州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被告中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关于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及《履约保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中祥公司应依法履行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被告建设银行楚州支行应当按照《履行保函》履行其保证担保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被告建行楚州支行向原告中信重工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是建行楚州支行应申请人被告中祥公司的要求,向受益人中信重工公司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关于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首先,本案中《履行保函》担保的范围是被告中祥公司履行土建工程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的代替被告中祥公司垫付款项与《履约保函》无关。其次,在履约保证期间内,被告中祥公司履行土建工程合同项下义务,虽存在迟延履行合同、未完成合同义务等违约行为,但是根据《履约保函》第五条约定“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而且《补充协议》约定“新的履约保函金额为250.50万元,从土建工程重新复工进场开始计算,履约保函有效期一年”;原告与被告中祥公司就土建工程重新复工的工程量以及现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未进行结算,无法计算得出相应的保证金额。故原告请求不符合《履约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经审查,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倦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予以表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2日,原告中信重工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被告中祥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编号为GA1707-009-1的《关于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广东粵北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地点: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内容: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建施工,资金来源:业主自筹。承包范围:1、余热锅炉及构筑物、主厂房基础及构筑物、化水间设备基础及构筑物等;2、汽轮发电机组、余热锅炉及附属设备等基础;3、循环水系统及设备的基础……。合同价款(暂估总价)1490元。 2019年4月28日,原告中信重工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被告中祥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编号为GA1707-009-1B的《关于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1、工期: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期进场,开始施工,保证按期交安,主要单体工期如下:汽轮机主厂房,完成时间3个月,锅炉区域基础,完成时间1个月,煤气柜区域基础,完成时间3个月,厂区官网基础及支架等,完成时间2个月。2、履约保函:乙方开具的土建施工合同的履约保函(编号:184420008665639)已经到期作废,要求乙方根据原合同约定和本补充协议重新开具履约保函,并将新的履约保函提交机房;新的履约保函金额为250.50万元,从土建工程重新复工进场开始计算,履约保函有效期一年。3、计价方式:该土建工程计价方式仍按双方签订的《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工程范围包括电厂区域和煤气柜区域,单价按原合同中固定综合单价(含煤气柜区域)执行,工程量根据原合同约定计算方式以最终施工图纸据实结算。4、合同外固定增加180万元,该费用包括前期机具、材料涨价、窝工、二次进场等费用以及后期可能产生的人工、机具、材料涨价等所有费用和风险,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如因乙方采购材料需要,可在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后,委托甲方代付,累计代付总额不超过180万元。原告与被告中祥公司就土建工程重新复工的工程量以及现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未进行结算,被告称已完成工程量的80%,原告不认可。 2019年6月11日,被告建行楚州支行(保证人)向原告中信重工公司(受益人)出具履约保函一份,内容为:因中祥公司(被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A1707-009-1的《关于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我行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贰佰伍拾万零伍仟元整(下称“保证金额”)。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本保函的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止。四、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因叁拾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为限支付给原告索赔金额:(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声明索赔金额,并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必须附有: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被告中祥公司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原告;2.证明被告中祥公司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责任支付原告索赔金额的证据;(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限内到达以下地址: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59号。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被保证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八、因本保函发生争议……。 2020年1月6日,原告中信重工公司向被告建行楚州支行发出《关于中信重工公司向建行提出索赔通知》《声明》《证据说明》。2020年2月17日,被告建行楚州支行向原告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另查明,2017年10月15日,原告中信重工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案外人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装机容量:发电装机汽轮机22MW+发电机25MW,工程地点: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工程内容: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建施工,资金来源:业主自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锅炉系统(煤气锅炉、环冷机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系统;煤气系统(转炉煤气管道、回收系统及转炉煤气柜、高炉煤气管道)……以及电站配套的机关公用设施等。工程承包方式为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本工程总价为8280万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2月18日出具的编号为:4418812019021802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建设地址:英德市五石村委会熊屋村,建设规模:4669.64㎡,合同价格:1490万元,设计单位:中信重工公司,施工单位:中祥公司,合同工期: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4月16日。 再查明,关于被告中祥公司履行合同情况: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中祥公司发出《关于广东粤北发电项目土建工程合同价格的函》;2019年2月18日向被告中祥公司发出《来我公司沟通广东粤北发电项目土建工程复工事宜的函》;2019年3月8日向被告中祥公司发《告知函》,要求其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前进入施工现场;2019年3月12日向被告中祥公司法《通知书》,正式通知解除合同;2019年8月8日向被告中祥公司发出《关于广东粤北综合发电项目现场土建施工问题的函》;2019年10月8日向被告中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提出工作进度缓慢,请予以重视;2019年12月13日向被告中祥公司发出《关于广东粤北综合发电项目土建单位施工问题的函》,提出:1、不按规定办理项目负责人履职及诚信登记备案、现场管理人员混乱;2、不按时发放现场工人工资;3土建施工工期严重延误。 2019年12月19日向被告中祥公司发出《催告中祥公司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告知函》,告知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在2019年12月20日前将贵公司拖欠的第一批工人工资由原告垫付,其他拖欠的工资也将陆续予以支付;要求原告在2019年12月22日前将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涉及广东粤北综合发电项目上的欠款予以清偿完毕。2019年12月24日向被告中祥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因被告中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年**月**日出生烟囱制作班组工人爬塔吊索要工资的事件,12月11日再次发生施工工人集体上访事件。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英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的组织下,原告与众多农民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支付了农民工工资205万元,农民工出具了收条。 2019年11月30日英德市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告中祥公司发出《停料通知》,称被告中祥公司承建的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拖欠货款557887.50元,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停止混凝土供应。2019年12月30日被告中祥公司出具了证明,称在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施工过程总,合计拖欠英德市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57887.50元;之后原告中信重工公司代为垫付了该货款及其他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关于广东粵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及烧结余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及《履约保函》的合同效力问题;二、被告建设银行楚州支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的数额问题。
驳回原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40元(原告已预交26840元),由原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72;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辉 人民陪审员  朱 丹 人民陪审员  袁国民
法官 助理  董桂琴 书 记 员  薛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