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3572号
原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恒玉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奕
书记员 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