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众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041号
原告四川众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众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众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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