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4811号
原告: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091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育新路中段育新花园商务楼。
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16-3。
法定代表人:艾万发,总经理。
原告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北京石大东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计1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