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民初173号
申请人:德州中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中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德州中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一个账户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账户9140114021742050001317存款550,00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