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3959号
原告:四川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马荣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济南国帆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强,总经理。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国帆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东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路倩倩
书 记 员 杨 丽